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6 題
甲偽造結識多年的友人乙的印章去向銀行取款,領走乙在銀行的存款新臺幣八十萬現金,乙知情後憤而提出告訴,偵查中兩人用新臺幣一百萬元和解,乙也撤回告訴,試問檢察官依法應如何處理?
- A 甲乙兩人已經和解,且乙也接受用新臺幣一百萬元和解,這比原來的損失新臺幣八十萬還多出新臺幣二十萬的利益,乙已經沒有損失,所以檢察官按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做成不起訴處分
- B 甲乙兩人已經和解,且乙也接受用新臺幣一百萬元和解,這比原來的損失新臺幣八十萬還多出新臺幣二十萬的利益,乙已經沒有損失,也不願意繼續追訴,所以檢察官按刑事訴訟法規定應以行政簽結才不會讓甲有案底
- C 乙已經撤回告訴,表示乙不願意繼續訴追,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5 款之規定,檢察官應做成不起訴處分
- D 甲所犯的罪是非告訴乃論罪,乙無所謂撤回不撤回告訴的問題,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規定,檢察官依據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所以本案雖然已經和解,但按照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之規定,檢察官仍可提起公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為不只傷害了特定朋友的財產,還破壞了社會對「印章與文書真實性」的信任,以及銀行金融交易的秩序時,法律是否應該僅因為「受害者拿到賠償」就完全停止追究這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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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別再天真了!法律不是有錢就能擺平的遊戲
看你答對了,證明你腦袋還算清楚,沒被那些「和解就沒事」的法律外行話給騙倒。這題根本不需要深奧的法理,只有兩個字:邏輯。
- 核心罪名與追訴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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