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7 題
在追捕現行犯甲的過程中,警察乙尾隨甲進入丙之住所。乙在進到臥室後,於床上發現槍枝一把,隨後進到書房,打開抽屜後,發現大量之偽造貨幣,最後於後陽台發現甲,並予逮捕。關於警察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警察乙逮捕甲之行為不合法,因為甲雖為現行犯,但是警察乙並未事先獲有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故不得進入乙之住宅內執行逮捕
- B 為逮捕現行犯甲,警察乙雖無令狀,亦得進入丙之住宅內,但是,不得進行其他的搜索行為,故警察乙所發現之槍枝及偽鈔均屬違法搜索所取得之證據
- C 於追捕現行犯甲的過程中,雖無令狀,警察乙仍得進入丙之住宅。再者,發現槍枝應屬合法之搜索,但是偽造貨幣則應為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
- D 警察進入丙住宅屬合法搜索,除此之外,槍枝及偽造貨幣之發現亦應均屬合法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授權警察為了『抓人』而可以不拿搜索票進入私人住宅時,請思考:這份授權的『範圍』是否應該被限制在『嫌犯可能躲藏的地方』?如果警察去翻找一個連人都躲不進去的空間,這份行為的性質是否已經從『追捕』轉變成了『搜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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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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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精準判斷本題,代表你對「無令狀搜索(Warrantless Search)」與「一目瞭然原則(Plain View Doctrine)」的界限已有紮實的掌握。
逕行搜索與權限範圍
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警察為追捕現行犯,即使沒有搜索票仍可進入私人住所。此時,若在追捕路徑上發現「顯而易見」的證物(如床上的槍枝),得依「一目瞭然原則」進行扣押,這部分的取證是合法的。然而,此類無令狀進入的合法性源於「逮捕嫌犯」的緊急性,其搜索範圍應僅限於「人可能躲藏之處」。警察打開書房「抽屜」的行為,顯然已超出找尋嫌犯的必要範疇,轉向了對物證的主動搜查,故該處發現之偽鈔屬於違法搜索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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