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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8 題

警察深夜於特定路段進行盤查,發現一輛由甲所駕駛之車滿是酒氣。警察對甲進行酒精濃度的吹氣試驗,發現甲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便以醉態駕駛罪現行犯將甲逮捕,並將車上乘客乙丙丁一併帶回警局。下列處分何者合法?
  • A 警察不顧甲的抗議,採取其指紋
  • B 警察不顧乙之抗議,予以照相
  • C 警察不顧丙之抗議,要求其解尿做酒精濃度測試
  • D 警察不顧丁之抗議,要求其吐氣做酒精濃度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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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國家權力對個人身體進行侵入式或紀錄式的強制處分(例如採指紋、抽血、驗尿),其合法性的前提通常必須建立在「受處分者」具備什麼樣的特定法律身分?如果是一般路人或無犯罪嫌疑的同車者,警察是否能僅因「調查必要」就限制其身體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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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不及格?這題錯了就該檢討!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高興太早,如果你是靠直覺蒙對的,請重新審視你的法律邏輯。

  1. 核心爭點:本題考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請搞清楚,法律的干預權限不是警察說了算!該條明文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採取指紋、照相、測量身高等;並於法定要件下採取吐氣或尿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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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見解非侵入性採尿應為合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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