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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9 題

警察據報獲悉某 KTV 有人使用毒品助興,經前往查緝果然發現甲等所在包廂果有疑似 K 他命粉末,然甲等均不願配合協助調查,警察乃以現行犯逮捕帶回警局。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 A 警察可以逕自實施偵訊聲押
  • B 警察可以逕自採取指紋比對
  • C 警察可以逕自插管取尿送驗
  • D 警察可以逕自採取血液送驗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衡量「犯罪偵查的效率」與「人民身體完整性的保障」時,你認為「對身體外部特徵的記錄(例如按壓指紋)」與「侵入身體內部的取樣(例如強行插管、抽血)」在程序要求的嚴謹度上,應該有什麼樣的分層區別?這對決定誰有權發動處分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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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把警察當成法院!強制處分權限的紅線

恭喜你答對 (B),總算沒把程序法的基本底線給忘了。這題考的是刑訴法最基礎的「權限分立」,如果你連警察與檢察官的職權都分不清楚,那就真的可以回家休息了。 請搞清楚以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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