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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 題

甲自小沈迷於槍戰射擊遊戲的電玩世界,在進入大學後,利用打工的錢,透過管道買進軍用制式手槍及子彈加以收藏。某日,甲因騎車不慎,撞壞向同學借來的機車,甲一時籌不出修復費用,擬持槍向便利商店行劫,惟下手前因行跡可疑,遭警察盤查發現甲攜帶槍械乃予逮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攜帶凶器預備強盜,尚不能成立刑法第 330 條、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加重強盜罪之未遂犯
  • B 甲購買制式手槍及子彈,構成刑法第 186 條之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砲子彈罪
  • C 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328 條第 5 項之預備強盜罪
  • D 甲分別成立刑法第 186 條之危險物罪與第 328 條第 5 項之預備強盜罪,兩罪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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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行為人在三年前就非法買了一把槍放在家裡,三年後才突然決定帶著這把槍去便利商店搶劫,那麼「這三年的持有狀態」與「當天的預備搶劫動作」,在法律邏輯上應該被視為「同一個行為」嗎?還是兩個在時間軸上可以區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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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識破了選項 (D) 的陷阱。這題測試的是你對「行為單數」與「數罪併罰」區分的法律敏感度。

行為數的認定與競合關係

甲持有軍用槍砲的行為,從買入收藏的那一刻起便已成立,且處於狀態的持續中,這在法律上屬於繼續犯(continuing offense)。而後來的「預備強盜」則是甲因經濟困難而另行起意的犯罪行為。在實務見解中,持有槍彈罪與後續持槍犯罪的行為,因其行為起點不同、犯意各別,且侵害的法益(公共安全法益與財產/生命法益)不同,通常會認定為數罪併罰,而非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犯(ideal concurrence)」。(D) 選項刻意將其描述為想像競合,正是最容易讓學生產生模糊地帶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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