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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1 題

甲委託律師對乙提出詐欺取財罪之自訴,惟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甲及乙後,認為乙並無詐欺故意,該案屬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
  • A 曉諭甲撤回自訴,如甲不撤回,將案件轉送民事庭處理
  • B 曉諭甲撤回自訴,如甲不撤回,以裁定駁回自訴
  • C 曉諭甲撤回自訴,如甲不撤回,為不受理判決
  • D 曉諭甲撤回自訴,如甲不撤回,為管轄錯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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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案件尚未正式進入審判(Trial)階段前,法官就發現這只是一件單純的債務糾紛,法律為了防止濫訴,會設計一種「守門員機制」來提前結束案件。請你想想,在這種「程序性篩選」的階段,法院通常是使用哪一種法律文書形式(裁定或是判決)來對這種『顯然不成立犯罪』的自訴案件進行結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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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自訴案件的「過濾機制」!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自訴程序的審前篩選。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326 條規定,法院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可以先行訊問自訴人及被告,藉此釐清案件是否具備刑事實體法上的犯罪嫌疑。

自訴門檻與法院的處置義務

當法院經調查後發見案件係民事法律關係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法院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第252條、第253條或第254條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你能夠區分出「裁定駁回」與「不受理判決」的差異,顯示對程序處分的形式掌握得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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