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4 題
直接審理原則為刑事訴訟法上的重要原則,試問,下列何者,在實務上仍認其有證據能力,而不受上述原則之限制?
- A 當庭朗讀目擊證人在審判外陳述的文書
- B 當庭朗讀扣押物清單
- C 證人所在不明,當庭朗讀其警詢筆錄
- D 當庭朗讀司法警察之調查報告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庭必須在「必須親自看到證人說話(直接審理)」以及「證人已經失蹤但過去留有可靠紀錄(發現真實)」兩者之間做抉擇時,你認為法律會設計什麼樣的門檻,來決定是否要讓那份「沒辦法在現場對質」的紀錄成為證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答得非常精確!這題考查的是**直接審理原則(Direct Adjudication Principle)與傳聞法則(Hearsay Rule)**例外規定之間的交集,你能敏銳地辨識出法定例外事由,表現相當紮實。
傳聞例外與必要性之權衡
在刑事訴訟中,為了貫徹直接審理原則,法官理應親自聽取證人陳述,以確保證據的真實性。然而,法律不能無視現實中「取證困難」的困境。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3 之規定,當證人因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囑託訊問時,其先前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即警詢筆錄),若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特信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必要性)」,便能獲得證據能力。這是為了在直接審理原則與發現真實之間取得平衡,賦予特定情況下的傳聞證據法律效力。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