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5 題
甲看見乙等人於公園內賭博,賭資甚鉅,便逮捕乙,扭送至警局。於警詢後,警察擬進一步將乙移送至地檢署接受檢察官之訊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逮捕不合法,因為賭博僅屬輕微犯罪,依比例原則之概念,甲對於乙之施以侵害人身自由之逮捕,顯屬過度之基本權利侵害
- B 甲之逮捕不合法,因為其並非賭博罪之利害關係人,故無逮捕犯罪嫌疑人之權限
- C 警察於詢問後,得依犯罪之情形及證據程度,決定是否將乙解送至地檢署,以避免偵查資源之浪費
- D 經檢察官之許可後,警察得不解送甲至地檢署,而直接予以釋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現行犯被逮捕並送到警局後,原則上必須移交給哪個『偵查主體』來決定後續的強制處分?如果為了節省司法資源,對於情節輕微的案件想省去移解的往返程序,你認為這個『跳過移交程序』的最終點頭許可權,應該握在負責執行詢問的警察手中,還是握在有權決定起訴與否的檢察官手中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現行犯逮捕」與「不解送程序」的條文規範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在程序法考題中是極為細膩的細節。
現行犯逮捕與不解送程序的發動
在本案中,乙於公園賭博被甲目擊,屬於《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規定的「現行犯」,因此甲作為一般私人進行逮捕是完全合法的,並不以利害關係人為限,選項 (A)、(B) 顯有誤解。而本題真正的核心考點在於不解送程序(non-escort procedure)。依據同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在逮捕或受領現行犯後,若所犯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輕微案件,且案情單純、身分明確,在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得不予解送而逕行釋放。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