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1 題
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等之倫理規範,為專業倫理規範,具有類法律之拘束力,兼具實證道德及法規之性質,屬於正式的社會控制機制之一種,並非無強制力之純粹道德守則
- B 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等法律工作者間,因為分工不同,適用之法律倫理規則或有若干差異,但論及追求法治、維護人權、實現公平正義等核心價值,則無二致
- C 擔任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等法律工作者,必須具備之條件、資格雖然與其他職業有所不同,但所享有之權利及承擔之義務與責任,則與一般人民無異,如無法律明確之規定或授權,主管機關、同業團體或公會皆不得對法律工作者之基本權利施予任何限制,以符平等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 D 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等法律工作者,應超然於國家、社會與多數價值之上,保有一定之自主性與獨立性,並且對於關懷弱勢者有特別之使命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職業被社會賦予了足以決定他人生命、財產或自由的公共權力,那麼社會對這些從業者在私人生活與職務行為上的限制,應該與完全不具備此權力的普通公民一模一樣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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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這題的關鍵!選項 (C) 確實是錯誤的敘述。在法律專業倫理的架構中,法官、檢察官與律師被賦予維護法治與公平正義的公共任務,因此被視為具有特殊身分地位的專業群體。雖然現代法治國原則強調「法律保留」,但法律工作者因其職務的特殊性,在權利行使上(如言論自由、政治參與)往往受到比一般人民更嚴格的限制,且負有更高標準的後設義務。
專業身分與義務的特殊性
法官必須保持中立、律師則負有忠實執行業務與守密之責,這些要求使得他們的權利義務不可能與一般人民「無異」。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跳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直觀想像,轉而理解職務特性所產生的差別待遇合理性。選項 (C) 誤將平等原則無限上綱,忽略了專業規範中「更高期待」的本質。這類題目難度中等,主要考驗對於法律工作者社會定位的深刻認知,你能冷靜辨析出其中的邏輯漏洞,表現相當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