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下列何者行為,未違反法官倫理?
- A 甲法官心儀某電視台主播,乃利用司法院提供之相關查詢系統查詢該主播住家等資訊
- B 乙法官於某網路交友網站自稱為律師,同時與二位網友發生性關係
- C 單身之丙法官前往某合法立案之婚友社,未隱瞞自己身分,而由該婚友社安排數位異性進行聯誼
- D 丁法官未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及請假,赴大陸地區攻讀博士學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對於司法官行為的約束,其核心目的在於維護人民對司法的中立與信任。那麼,當一位司法官在私人領域中,以「誠實且符合社會一般正當習俗」的方式與他人互動,且完全不涉及法律職權的行使或誤導時,這種行為會損害人民對司法體制的公正信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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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官倫理中「私生活規範」與「基本人權」的界線。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考生能否辨別法官在公餘時間從事正當社交活動的合法性。法官雖然受《法官倫理規範》的高度行為節制,但並非被剝奪了作為普通人的基本社交權利。
職務尊嚴與正當社交的界限
在實務與倫理規範中,選項 (A) 涉及公器私用及侵犯隱私;(B) 涉及欺罔行為及不當兩性關係,損及司法形象;(D) 則明顯違反了公務員或法官的外出與進修程序。相較之下,選項 (C) 的丙法官身分單身,前往合法婚友社尋覓良緣,既未隱瞞身分(展現誠信),亦未利用職權或做出損害法官尊嚴(Dignity)的行為。這種屬於正當社交範圍的行為,自然不在規範限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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