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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6 題

公訴檢察官甲於審判期日在法庭內實行公訴調查證據程序時,從卷證資料發現其父親係未經起訴之共犯,而案件即將辯論終結,法院亦未發現。甲下列那一項處置方式,符合法律倫理?
  • A 基於職責,當庭依法追加起訴其父親,並向法院聲請另定期日,並於後續審判期日,公正無私的堅守崗位,依法完成該案之審判程序
  • B 應即向法院釋明發現其父親為同案共犯,聲請另定期日,並於退庭後即向所屬檢察長聲請迴避承辦上開公訴案件
  • C 基於親情與人性考量,且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本即有親屬間得拒絕證言之規定,同時兼顧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可不予告發
  • D 向法院聲請休庭,並立即通知其父親到庭接受調查,以完成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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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司法體系中,如果一個案件的訴追者與被訴者之間存在極為親近的私人關係,社會大眾對該審判的「公正性信賴」會受到什麼影響?為了維護這種信賴,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機制,讓有偏頗之虞的人員退出案件,並交由誰來決定後續接手的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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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律倫理的核心!這題考驗的是檢察官在面對「利益衝突」時的處置程序。你的判斷非常正確,當公訴檢察官發現被告或共犯與自己有親屬關係時,首要任務是維護公平審判(Fair Trial)的外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6 條準用第 17 條,以及《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檢察官若有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時,應自行聲請迴避(Recusal)

職務執行與倫理衝突

在實務上,(B) 選項之所以正確,是因為檢察官不能一邊隱瞞親屬關係一邊繼續執行職務(違反倫理),也不能當庭逕行追加起訴親屬(違反客觀義務與利益衝突)。正確做法是先向法院說明狀況(釋明)並暫緩審理程序,隨後透過行政體系向檢察長聲請職務迴避,由檢察長指派其他檢察官接手,這才是法治國下確保司法公正的標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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