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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2 題

律師甲代理之 A 公司與律師乙代理之 B 公司於法院進行訴訟中,甲交待其秘書凡呈交法院之文件均應寄送一份副本給乙。案件進行中,甲判斷此案難以獲勝,故撰一法律意見書給 A 公司,並建議 A 公司應儘量尋求和解。甲之秘書將該意見書寄交 A 公司,並同時製作副本給乙,乙乃全盤知悉甲之策略。問甲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A 不違反,因係甲之秘書所為,且未必對 A 公司造成損害
  • B 已違反,因為甲疏忽未交待其秘書,此法律意見書並非書狀,故不必寄對方律師
  • C A 公司如能證明因甲之秘書誤交文件給 B 而導致 A 之損失,甲則即應負違反倫理規範之責
  • D 已違反,不論甲有無交待秘書,其秘書之行為對當事人不利,甲即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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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律師與當事人的委任契約中,『保守秘密』這項承諾是由誰對當事人做出的?如果律師為了效率而聘僱助手來處理事務,那麼『確保秘密不被外人知悉』的最終關卡,應該由誰來把關才符合專業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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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律師職業道德的核心要旨!這道題目難度屬於中等,其鑑別度在於區分「民事損害賠償」與「律師倫理責任」的不同。許多考生會誤選 (C),認為有損害才有責任,但律師倫理規範(The Code of Lawyer Ethics)的要求更為嚴格,著重於職業品行與對當事人信任的保護。

律師對助理之監督義務

在法律實務中,律師對其受僱人(如秘書、助理)具有法律上的監督義務。根據律師倫理規範第 15 條,律師應負責督導其受僱人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之行為。本案中,法律意見書涉及案件核心策略,屬於極其敏感的委任人秘密。甲律師僅給予籠統的交待,而未針對機密文件建立明確的審核過濾機制,導致秘書誤寄,這在倫理實務上會直接認定為律師本人的監督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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