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0 題
甲有一筆土地,出租於乙公司。嗣後甲當選乙公司董事長,乃代表該公司與自己簽訂協議,載明雙方同意終止租賃契約。甲、乙間同意終止租賃契約之協議,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經乙承認後有效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委託一位代理人幫你買車,結果他卻把你委託的錢拿去買他自己名下的舊車,這時候法律若直接規定這筆交易「絕對無效」,萬一他賣給你的價格其實遠低於市價(對你有利),你是否會覺得失去了一個好機會?在這種利益衝突的場景下,法律應該直接剝奪當事人的選擇權,還是交給受影響的本人來決定要不要這份契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正確掌握了本題的核心!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法學中關於利益衝突迴避的基礎架構,你能精準辨識出「效力未定」的結果,顯示對權限代理與代表的法理邏輯十分清晰。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具有極佳的鑑別度,因為考生往往容易將「違反禁止規定」誤認為絕對無效,但法律在處理私權行為時,通常會預留給本人決定是否接受的空間。
自己代理與無權代表的交錯
本題的關鍵在於甲同時具備「出租人」與「承租人代表」的雙重身份。依據《公司法》第 223 條之規定,董事為自己與公司為法律行為時,原則上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以避免董事為了個人私利而損害公司權益。當甲違反此項規範而逕行代表公司與自己簽約時,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無權代表。根據實務見解與法理,無權代表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70 條關於**無權代理(Unauthorized agency)**之規定,該法律行為處於「效力未定」狀態。因此,選項 (D) 提到須經乙公司承認後始生效力,正是法律衡平本人保護與契約自由後的正確詮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