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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下列何種契約,性質上非為法定要式契約?
  • A 旅遊契約
  • B 終身定期金契約
  • C 夫妻財產制契約
  • D 人事保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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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保護機制」的角度思考:當一個契約涉及的是「長期不可預測的債務承擔」或「身分財產權的大幅更動」時,法律通常會要求什麼樣的特定形式來確保當事人不是一時衝動?反之,如果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涉及勞務與金錢交換的契約,即使沒有白紙黑字,只要雙方講好,是否就應該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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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各類契約在法律行為上的「方式」要求!這道題目核心在於測驗你對民法「契約自由原則(不要式原則)」及其例外的掌握程度。在民法體系中,多數契約僅需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但針對責任較重、存續期間長或影響身分關係重大的契約,立法者會透過法定要式(Statutory Formal Requirements)的要求,促使當事人審慎行事並利於舉證。

法律上的書面要求與契約效力

在本題的選項中,終身定期金契約(第 730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第 1007 條)以及人事保證契約(第 756-1 條第 2 項),法律均明文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若未遵守此法定形式,依據民法第 73 條前段規定,該法律行為原則上應屬無效。這些規定反映了法律對於長期負擔、財產制度變更及無對價勞力保證等高度風險行為的防禦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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