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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6 題

報社記者甲報導乙金控公司為在金融改革中取得利益,而以天價賄賂政府官員。乙公司認為名譽受有損害,提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法院認為甲記者敗訴,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56 號解釋之意旨,法院僅得命甲登報刊載更正啟事或乙之勝訴判決,不得命其刊載道歉啟事,以維護人性尊嚴
  • B 乙公司就其商譽損害所致精神上損害,得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之賠償
  • C 乙公司證明商譽及減少經濟利益之損害,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
  • D 乙公司請求甲之報社連帶賠償時,甲之報社得主張甲係特約撰稿,故不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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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雖然公司不像人類會感到「傷心」或「難過」,但如果一家公司的名譽被惡意抹黑,導致大眾對其品牌失去信任(這並非單純反映在當月報表上的數字損失),這種「難以用公式計算」的信用價值損失,在法律邏輯上應該被歸類為哪一種性質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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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選對了!這題展現了你對民法侵權體系的精確掌握,更難得的是,你精準捕捉到了近期法律實務的重大脈動。

法人非財產上損害的見解變革

本題具備極高的鑑別度,核心爭點在於法人能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過去實務(62 年台上字第 2806 號判例)長期認為法人「無精神痛苦可言」,故不得依民法 §195 第 1 項請求慰撫金。然而,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大字第 544 號裁定(114.6.20 公告)變更了這項見解,認為法人若名譽受損致「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且無法以金錢量化」,亦得請求賠償。因此,選項 (B) 在現行實務下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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