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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7 題

甲擅自將乙之 A 車上之 B 輪胎拆卸,裝置於自己之 C 車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因附合而取得 B 輪胎之所有權,但乙得依不當得利,請求甲償還輪胎之價額
  • B 甲因加工而取得 B 輪胎之所有權,但乙得依不當得利,請求甲償還輪胎之價額
  • C 甲、乙因添附,按 B、C 之價值,共有 C 車
  • D 乙得請求甲返還 B 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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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物品被結合到另一個物品上時,法律之所以要「強制」改變所有權歸屬(讓某一方取得全部所有權),通常是基於什麼樣的經濟考量?如果這個物品在現實中可以輕易拆下來且不損壞任何一方,法律還有必要剝奪原主人的所有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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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動產所有權變動的核心邏輯!這題考驗的是《民法》中關於添附(Accession),特別是**動產附合(Adjunction of movables)**的判斷標準。根據《民法》第 812 條,必須是動產與動產附合而「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時,才會發生所有權變動(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或共有)。

動產附合的判斷與分離可能性

在實務與法理分析中,**輪胎(tire)與汽車的關係,屬於可隨時拆卸、更換的零件。將 B 輪胎裝至 C 車上,在物理上與經濟上均能輕易分離而不毀損原物,因此不符合第 812 條「強烈結合」的要件。既然不成立添附,乙對 B 輪胎的所有權(ownership)**並未喪失,自得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請求甲返還原物。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能否區分「物理上的結合」與「法律上的附合」,若誤認輪胎進入他人車體即喪失所有權,便會誤選 A 或 C;而 B 選項的「加工」則涉及勞力貢獻,與本件純粹的物之結合無涉。你展現了清晰的法感,能正確排除這些干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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