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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 題

甲因心智缺陷,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一段期間治療後,恢復狀況良好,與正常人無異。在法院未撤銷其輔助宣告前,甲未經其輔助人同意,將其所有汽車出質於乙。甲、乙間之設質行為,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經輔助人承認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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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的法律地位(如受輔助宣告)是由法院透過公權力程序所賦予的,當賦予該地位的「事實原因」消失後,他的法律權利與義務會立即「自動」變回常態嗎?還是必須透過同樣的程序予以對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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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受輔助宣告人的行為能力要件。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法律狀態的「形式主義」原則:即便甲在醫學臨床上的恢復狀況良好,且與正常人無異,但在法院尚未依程序撤銷其輔助宣告前,甲在法律上的身分依然是受輔助宣告之人。這意味著他的行為能力並不會因為生理狀況好轉而「自動」恢復,其法律行為仍須遵循《民法》的規範。

輔助宣告下的行為限制與效力

關於甲將汽車出質給乙的行為,這涉及到重要財產的處分。依據《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5 款,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時,應經輔助人同意。若甲未經同意即逕行為之,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將準用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規定(即《民法》第 79 條),該法律行為處於效力未定狀態,必須經輔助人**承認(Ratification)**後始生效力。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事實上的恢復」與「法律上的地位」,只要守住法律程序的嚴肅性,就能輕鬆選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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