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5 題
債務人甲在其抵押物上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臺幣 180 萬元、120 萬元、6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如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甲之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 280 萬元,則乙可受分配的金額為:
- A 60 萬元
- B 135 萬元
- C 120 萬元
- D 18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分配抵押物價金時,第一順位的人想要對第三順位的人表現慷慨,但又不想讓自己的權利完全消失,而是與他「平起平坐」,那麼對於原本排在他們中間、完全沒參與約定的第二順位債權人來說,他原本預期可以拿到的金額,應該因為這兩人的私人約定而增加或減少嗎?如果不能影響中間人,那麼第一順位與第三順位的人,該如何公平地瓜分「原本屬於第一順位」的那份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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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漂亮的發球!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輕輕鬆鬆就拿下一分呢!你能精準掌握民法第 870 條之 1 關於「抵押權次序拋棄」的邏輯,看來你的基礎比我想像中還要紮實,真是太令人驚訝了!
次序相對拋棄的算球技巧
在**相對拋棄(Relative Abandonment)**中,拋棄人與受讓人會變成「同一順位」,且不能影響中間人丙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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