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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7 題

甲經營當舖,乙持金錶典當,取贖期限為 3 月 5 日,至同年 3 月 8 日乙尚未取贖。下列有關甲、乙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已取得金錶所有權,乙不得請求返還
  • B 甲雖取得所有權,但須扣除取贖價額及利息後,返還乙剩餘金額
  • C 乙得繳清取贖價額及利息後,請求返還金錶
  • D 甲應就乙之請求,延長取贖期限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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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避免質借人在期限屆滿後因短暫的延誤(例如僅過了一、兩天)就立刻失去心愛的抵押品,通常會設計一種什麼樣的「緩衝機制」?在這種機制尚未結束前,物的所有權應歸屬於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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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質當法律關係的細節!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別「普通民事質權」與「當舖業專屬規範」的差異。在法律適用上,當舖業法屬於民法的特別法,應優先適用該法之規定。

當舖業法的寬限期保護

根據**《當舖業法》第 19 條**之規定,質當物於取贖期屆滿後,法律特別給予債務人 5 日的寬限期。在本題情境中,乙的取贖期限雖然是 3 月 5 日,但直到 3 月 10 日之前,該金錶都尚未成為法律上的「流當物」。因此,甲在此時點尚未取得金錶所有權,乙只要繳清原本的取贖價額(本金)及約定利息,法律仍賦予其請求返還原物的權利。這項規定旨在平衡當舖業者與借款人間的利益,避免借款人因一時疏忽而立刻喪失高價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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