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8 題
質權人為責任轉質者,對於質物滅失所應負的責任,是採下列何種責任為原則?
- A 無過失責任
- B 具體輕過失責任
- C 抽象輕過失責任
- D 重大過失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未經原主人的同意下,私自將他人交付給你保管的物品再次質押給第三人,這對原主人來說是一種權利上的風險擴張。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物品在第三人手中因為一場無法預見的地震而毀損,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保護「擅自轉手的人」,還是應該課予該人最強大的擔保責任,以補償原主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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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物權編中關於質權運用的核心規範。你能正確選出「無過失責任」,代表你對動產質權中「轉質」的法律效果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認知,這是物權法考試中極為關鍵的細節。
責任轉質的加重責任原則
在民法第 891 條中明確規定,質權人於質權存續中,得以自己之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然而,這種行為本質上是在未經出質人(原債務人)同意的情況下,質權人自行擴張了對質物的處分權限,法律為了平衡出質人的權益,特別規定質權人必須對「因轉質所受之損失」負完全責任,即使損失是由於不可抗力(如天災)所致,亦應負責。這種「不可抗力亦需負責」的法律效果,在學理上即對應到最嚴格的無過失責任(Strict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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