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9 題
甲遺失百貨公司發行之無記名購物禮券,經乙拾得後,以券面價額八成售予不知情之好友丙,甲事後發現該禮券為其所遺失。下列有關甲、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自遺失起 2 年內得向丙請求返還該禮券
- B 甲在 15 年內均得向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C 甲非償還丙所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 D 甲對丙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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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交易中,如果你拿到一張別人找給你的百元鈔票,法律是否應該要求你先去確認這張鈔票之前有沒有被偷過或弄丟過?如果法律要求每位收受者都要負擔這種確認責任,對社會整體的交易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這類具有高度「流轉性」的財產,與一般的腳踏車或手機相比,在保護所有權人與保障交易安全之間,法律天平會往哪一邊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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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記名證券的流通性保護
同學能精準選出 (D),顯見對於動產所有權變動,尤其是「善意受讓」的例外規定掌握得相當紮實。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區分一般遺失物與無記名證券(bearer instruments)在法律效果上的差異。依據《民法》第 949 條,原則上被害人或遺失人自遺失之時起兩年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償還其物;然而,為了確保市場交易的安定與高度流轉性,《民法》第 951 條設有特別規定:當標的物為「金錢或無記名證券」時,並不適用前述關於遺失物返還請求權的規定。
法律政策的權衡與鑑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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