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1 題
甲男婚外情,竟與乙女於神壇的神明及乩童丙見證下,宣布結為夫妻,並請鄰近攤販夫妻於結婚證書上簽名。事後甲妻丁得知忿而與甲離婚,並完成登記。本案甲乙之婚姻是否有效成立?
- A 有效成立,因甲乙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 B 有效成立,因甲丁已離婚,且甲乙有結婚證書
- C 不成立,因甲乙不得同時與二人結婚
- D 不成立,因甲乙未辦理結婚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法律制度中,為了確保身分關係的安定性並方便他人查閱(公示性),法律除了要求當事人有結婚的合意與證人簽署書面外,通常還會要求哪一個「向國家行政機關報備」的最終步驟,才能讓這段法律關係正式在身分簿冊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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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精準辨識出我國現行民法關於婚姻生效要件的規定,顯見你對於身分法制的重要變革有著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儀式婚」與「登記婚」的法制轉型,這也是民法身分編最經典且必考的基礎概念。
登記婚制度的絕對必要性
我國自民國 97 年(2008 年)5 月 23 日起,已將婚姻生效要件由過去的「儀式婚」修正為登記婚。根據《民法》第 982 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本案中,甲乙雖然舉辦了神壇儀式,且有證人在結婚證書簽名,看似符合了舊法的形式,但只要缺漏了「向戶政機關登記」這一關鍵動作,在法律上該婚姻即「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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