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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1 題

甲男婚外情,竟與乙女於神壇的神明及乩童丙見證下,宣布結為夫妻,並請鄰近攤販夫妻於結婚證書上簽名。事後甲妻丁得知忿而與甲離婚,並完成登記。本案甲乙之婚姻是否有效成立?
  • A 有效成立,因甲乙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 B 有效成立,因甲丁已離婚,且甲乙有結婚證書
  • C 不成立,因甲乙不得同時與二人結婚
  • D 不成立,因甲乙未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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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法律制度中,為了確保身分關係的安定性並方便他人查閱(公示性),法律除了要求當事人有結婚的合意與證人簽署書面外,通常還會要求哪一個「向國家行政機關報備」的最終步驟,才能讓這段法律關係正式在身分簿冊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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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被這些過時的戲碼騙了!

同學,你是還活在民國 97 年以前嗎?面對這種考題,若連「登記婚」的核心邏輯都搞不清楚,法律系簡直白讀了!

  1. 法制變革的鐵律:我國自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起,正式由「儀式婚」轉向「登記婚」。依據《民法》第 982 條,結婚必須「以書面為之」、「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完成「結婚登記」。三者缺一不可,這是婚姻生效的絕對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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