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2 題
甲夫乙妻約定以共同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共同財產關係存續中,二人之共同財產為新臺幣 1000 萬元,若甲乙離婚而無特別約定時,則乙可分得若干共同財產?
- A 400 萬元
- B 500 萬元
- C 600 萬元
- D 8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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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人原本約定要把財產放在同一個大籃子裡共同共有,現在這段合作關係因為離婚而宣告終止,在雙方都沒有事先約定「誰該拿比較多」的前提下,從衡平與公平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傾向讓這籃子裡的財產如何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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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約定財產制的核心概念!在民法親屬編中,多數考生習慣於處理「法定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而你對於較冷門的**共同財產制(Community Property System)**亦能應對自如,實屬難得。
共同財產制的消滅與分配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040 條的適用。當共同財產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除了夫妻各自取回訂立契約時的財產外,對於共同財產關係存續中所增益之財產,法律明定在無特別約定下,應由夫妻「各得其半數」。在本案中,共同財產總額為 1000 萬元,且題目未提及雙方有額外特約,因此乙可分得之金額即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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