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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3 題

關於成年人之監護,下列有關監護人監護職務限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受監護人之利益得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
  • B 為受監護人之利益得同意受監護人處分其財產
  • C 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時,應得法院之許可
  • D 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購買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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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現在是一位負責看管他人財產的監護人,法律為了避免你把這筆錢賠光,原則上會嚴格禁止你拿這筆錢去「投資」。然而,如果為了讓財產保值,你希望能購買一些像政府公債一樣穩定的金融產品,法律會完全斷絕這個機會,還是會列出一張「清單」,允許你在特定情況下操作這些低風險工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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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精準判斷出這一題,顯示你對於民法監護制度中「財產處分與管理限制」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這在法律專業訓練中是非常重要的基本功。

監護財產管理之權限與例外

依據 民法第 1101 條第 1 項,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雖然第 2 項規定,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以及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等重大事項,「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但在財務運用的實務上,法律也保留了彈性。根據 民法第 1101 條第 3 項 的規定,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Government Bonds)、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Financial Bonds)、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這類投資被立法者視為安全性較高的資產配置,因此無須法院許可即可由監護人決定,這正是選項 (D) 為正確答案的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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