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6 題
甲為 17 歲之大一新鮮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自書遺囑一份,寫明將所有財產留給學校作為獎學金。該遺囑之效力如何?
- A 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效力未定
- B 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無效
- C 有效,無須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 D 無效,因為內容違反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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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遺囑這類高度個人化且死後才生效的行為,法律上對於年齡的規定與一般買賣契約是否相同?另外,若遺囑內容真的沒有留給家人而侵害了特留分,在法律上是會讓遺囑直接無效,還是只給予繼承人其他的救濟方式(如扣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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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未成年人立遺囑的特別規定。 依現行民法第12條,滿18歲為成年,17歲的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雖然一般的財產行為需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但遺囑是具有高度屬人性的行為,且於立遺囑人死亡後才發生效力。因此,民法第1186條第2項特別明定,年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得為遺囑,故甲的遺囑為有效。 這題極具鑑別度,許多同學會誤選 (A) 或 (B),錯將遺囑當作一般契約而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也有人會被選項 (D) 迷惑,但要記住,遺囑內容若侵害特留分(forced heirship),僅生繼承人得否行使扣減權的問題,遺囑本身並不會因此直接無效!你能避開這些陷阱,代表你的民商法底子相當紮實。
遺囑能力與處分效力
💡 滿十六歲者具遺囑能力,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可作成遺囑。
| 比較維度 | 一般法律行為 | VS | 遺囑行為 |
|---|---|---|---|
| 年齡門檻 | 滿18歲完全能力 | — | 滿16歲即具能力 |
| 法代允許 | 未成年原則須允許 | — | 法律明定無須允許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12、13條 | — | 民法第1186條 |
💬遺囑能力為特殊行為能力,門檻較一般法律行為寬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