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 題
甲擅自在乙之 A 土地上種植蘋果樹,該 A 土地上之蘋果樹係:
- A A 土地之部分,屬於甲所有
- B A 土地之部分,屬於乙所有
- C A 土地之定著物,屬於甲所有
- D A 土地之定著物,屬於乙所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當一個物品(例如種子成長後的植物)與土地結合,且在物理性質上已經變成土地「生長出來的一部分」時,法律是會傾向於將其視為一個獨立的財產,還是會視其為土地的一體?如果法律規定「未分離前的出產物是土地的一部分」,那麼這棵樹的所有權歸屬應該取決於種植的人,還是土地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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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物權編中關於「不動產組成」的核心觀念!這道題目看似單純,實則在測試你對民法第66條關於不動產定義的理解深度。在法律實務中,區分一個物究竟是「獨立的定著物」還是「土地的構成部分(成分)」,是決定權利歸屬的首要關鍵。
出產物與土地之成分
根據民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這裡的「出產物」包含天然孳息,如林木、果樹、稻麥等。當甲擅自在乙的土地上種植蘋果樹,這棵樹在法律性質上便與土地結合,成為土地的成分,而非獨立的定著物(如房屋)。既然是土地的一部分,根據「部分隨同主體」的法理,土地所有權人乙便自然取得該蘋果樹的所有權,甲無法主張所有權,僅能尋求債法上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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