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3 題
下列關於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強制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向甲借款新臺幣 200 萬元,同時提供價值 500 萬元之不動產為甲設定抵押權擔保該債務,甲發現乙欲將不動產移轉登記與丙,為保全借款債權之執行,甲得聲請假扣押
- B 甲請求乙給付票款,第一審法院因乙為時效抗辯而駁回甲之訴,甲提起上訴,為保全票款債權執行,甲得聲請假扣押
- C 甲請求乙返還借款,受敗訴判決確定,甲以該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得聲請假扣押
- D 甲請求乙返還借款,已獲勝訴判決確定,惟因景氣不佳,不動產價格下滑,如立即執行,將無法全額受償,恐乙藉機處分所有不動產,為保全借款債權執行,甲得聲請假扣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債權人手中已經拿到了可以「立刻去查封並拍賣」債務人財產的終極許可證(例如勝訴確定判決),在法律邏輯上,他還有必要請求法院給他一個「暫時先凍結財產」的臨時措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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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假扣押(provisional attachment)**這種「保全程序」與「終局執行」的銜接關係,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本題最核心的鑑別度在於:判斷債權人是否具備「保全之必要」以及「聲請的時機點」。
保全程序的必要性與時機點
在選項 (B) 的情境下,即便債權人甲在第一審因時效問題暫時受挫,但因案件仍在上訴中、尚未確定,甲的債權是否真正消滅仍有變數。為了防止乙在訴訟程序期間脫產,導致甲日後即便翻案成功也拿不到錢,法律允許在判決確定前聲請假扣押。這正是保全程序發揮功能的關鍵時刻。相比之下,選項 (A) 因設有抵押權,具有物權之追及效力,即便不動產轉讓,甲的擔保利益依然存在,故無保全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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