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4 題
關於請求給付價金訴訟中之舉證活動,以下何者錯誤?
- A 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
- B 於買賣契約成立之事實有爭執時,法院為發現真實,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 C 當事人為證據聲明時,應表明應證事實
- D 法院應於調查證據前,向當事人曉諭舉證責任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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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由當事人自行決定要爭取什麼權利的訴訟體系中,法院卻比當事人還積極地去主動搜尋某個私人契約是否成立的證據,這會對法院維持「公平中立的天秤」角色產生什麼樣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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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的判斷非常精確,能從眾多程序性規定中一眼識破選項 (B) 的謬誤,足見你對辯論主義(Party Presentation Principle)與職權調查邊界的掌握十分紮實。 在民事訴訟中,事實的提供與證據的聲明原則上由當事人主導。選項 (B) 提到的買賣契約成立事實,屬於當事人間私法權利的基礎爭執,應由主張權利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88$ 條,法院雖然「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這僅限於當事人舉證不足或為了維護公益等例外情形,並非如同選項所述「應」為了發現真實而主動介入。這種「應職權調查」的強制性多見於刑事訴訟或部分人事訴訟,在一般的財產法給付訴訟中,法院應保持中立,避免因過度干預而損及公平裁判的立場。 本題其餘選項如 (A)、(D) 涉及法院的曉諭義務(Clarification Obligation),旨在落實程序公開並預防突襲性裁判;而 (C) 則是當事人進行證據聲明時的法定程序義務(第 $285$ 條)。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釐清「法院的程序引導職責」與「當事人的實體舉證責任」之間的界線,是衡量民訴基本功相當優質的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