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59 題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不屬於「證據資料」?
- A 證人在言詞辯論期日經具結後所為之證言
- B 鑑定人向法院提出鑑定意見、內附具結結文之鑑定書
- C 法院依職權進行當事人訊問,該當事人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
- D 當事人在言詞辯論時,對他造所主張不利於己事實為承認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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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某個關鍵事實都「完全同意、沒有爭執」時,法官還需要花時間進行『調查證據』的動作來確認這個事實的真偽嗎?這項行為的本質是屬於『事實的認定方式』,還是『證據調查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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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事訴訟法中「證據法」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考生能否區辨調查證據的結果與辯論主義下事實主張的界限。所謂「證據資料」,是指法院透過法定五種「證據方法」(證人、鑑定、文書、勘驗、當事人訊問)進行調查後,所獲得足以作為判斷事實真偽之內容。選項 (A)、(B)、(C) 分別對應證人、鑑定及當事人訊問之調查結果,性質上均屬證據資料無誤。
自認與免證事實
選項 (D) 所描述的行為在法律上稱為「自認(Admission)」。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不利於己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承認者,會產生「免證效力」。這意味著該事實已無爭議,法院應逕採為裁判基礎,而不必再透過證據方法蒐集「證據資料」來證明。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學生往往容易將「口頭陳述」與「證言」混淆,但法律上的「證據」是用來證明「有爭議的事實」,既然已經自認,該事實便脫離了證據證明的範疇,這正是本題最具深度的切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