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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3 題

於通常訴訟程序之證據調查,下列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所聲明之證據,法院均應為調查,一律不得拒絕
  • B 法院如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時,為發現真實,均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 C 所有之證據,均僅能由當事人聲明,法院均不得依職權調查當事人未聲明之證據
  • D 當事人一造得對他造所聲明之證人,於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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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如果一位證人是由你的對手請來的,為了確保他說的話沒有偏袒或遺漏,你認為程序法應該賦予你什麼樣的主動權利,才能在審判長面前最有效地檢驗這份證詞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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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事訴訟法中「交互詰問」的核心精神!這道題目主要測驗的是當事人對於證據調查的參與權與主動性,你能從中辨別出程序法上的權利邊界,表現相當優異。

辯論主義與詰問權之落實

本題正確答案為 (D),這源自於《民事訴訟法》第 320 條的規定。在證據調查程序中,為了落實發現真實並保障當事人的聽審權,法律允許當事人向證人發問,但審判長認有不當者,得禁止之。這不僅能協助法院釐清事實,更是當事人防禦權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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