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關於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已參加訴訟之參加人,得輔助一造當事人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 B 參加人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不必得當事人兩造同意
- C 獨立參加人之行為與所輔助之當事人之行為相牴觸者,一律不生效力
- D 本訴訟裁判之效力均不及於他造當事人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第三人因為法院的判決結果會實質影響到他的法律權益,而主動加入一場正在進行的訴訟。當這場訴訟最後出現了一個極其離譜、明顯違反法令的「確定判決」,而原本的當事人可能因為倦怠或疏忽而不願救濟時,為了公平起見,法律應該讓這位被牽連其中的第三人擁有什麼樣的救濟權利,才能真正防堵這份錯誤判決對他造成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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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考察**訴訟參加人(Intervener)**於程序法上的地位,特別是針對已經確定判決提起救濟的權限。你能正確辨識出選項 (A) 為正確,說明你對於訴訟參加的法律效果與延伸程序已有相當深刻的理解。
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權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第 3 項之規定,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若於前訴訟程序已經參加者,法律特別賦予其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Petition for Retrial)**的權利。這項規定旨在保護參加人的法律上利害關係,避免因原當事人之怠於行使救濟權而導致參加人受有不利益。其餘選項中,(B) 承當訴訟通常須經兩造同意;(C) 獨立參加人之行為若與輔助之當事人相抵觸,其效力應視參加類型與《民事訴訟法》第 62 條之適用情形而定,並非「一律」不生效力;(D) 判決效力(參加效)原則上會對參加人生效,故該選項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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