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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1 題

甲(住所在臺南市)起訴請求判決命被告乙返還 A 地,主張乙(住所在高雄市)無權占用甲所有之 A 地(坐落在嘉義市),為此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向臺南地方法院起訴,法院將該事件移送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應受該移送裁定之拘束
  • B 若甲向高雄地方法院起訴,高雄地方法院對此事件為實體判決後,經敗訴者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提起上訴,該二審法院不能再審查原審有無管轄權之問題
  • C 若甲向高雄地方法院起訴後,因乙於第一次開庭時即抗辯其係有權占有等語,高雄地方法院應為此事件有權管轄之法院
  • D 若甲向臺南地方法院起訴後,經該院為一審判決後,敗訴者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起上訴,該二審法院應將該原審判決廢棄,移送嘉義地方法院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為了確保特定案件(如土地糾紛)能由最熟悉當地狀況的法院處理,特別規定「唯有」該地法院有權審理。若此時一個完全不相干的法院卻越俎代庖做了判決,當這個案件上訴到更高層級的法院時,高層法院是應該視而不見地繼續審理,還是該撥亂反正,將案件送回法律指定的那個「唯一權威」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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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專屬管轄(Exclusive Jurisdiction)**的核心要義!這題難度屬於中等偏上,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一般管轄」與「專屬管轄」在程序法上的強行性,以及能否正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關於物權訴訟的規定。

專屬管轄的強行效力

本案涉及《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凡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由於 A 地位於嘉義市,因此本案僅有嘉義地方法院具備管轄權。專屬管轄具有高度的公共利益性質,性質上屬於強行規定,因此不適用第 25 條的「應訴管轄」(選項 C 錯誤),且根據第 30 條第 2 項之反面解釋,若移送裁定違反專屬管轄,受移送法院亦不受其拘束(選項 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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