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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4 題

甲於民國(下同)98 年 3 月 5 日,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 A 屋返還予甲。其事實主張略以:甲於 80 年間自行出資興建 A 屋,原始取得 A 屋所有權。乙於 85 年間未經甲之同意占有使用 A 屋,爰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下稱前訴訟)云云。經受訴法院於 98 年 12 月 31 日言詞辯論終結。試問下列何選項之後訴訟,均屬於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①甲列丙為被告,主張與前訴訟相同之事實,並主張:丙為乙之好友,與乙共同居住於 A 屋,爰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聲明求為判決命丙將 A 屋返還予甲 ②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 A 屋返還予甲。其事實主張略以:甲於 88 年間買受 A 屋,為 A 屋之所有人。乙自 85 年間起無權占有使用 A 屋,爰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③甲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 A 屋返還予甲。其事實主張略以:甲於 98 年 1 月 15 日,因單獨繼承而取得 A 屋所有權。乙自 85 年間起無權占有使用 A 屋,爰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④甲列乙為被告,主張與前訴訟相同之事實,聲明求為判決確認 A 屋為甲所有 ⑤乙列甲為被告,主張 A 屋應為乙所有,聲明求為判決確認甲對乙就 A 屋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存在
  • A ①②④
  • B ②③④
  • C ②③⑤
  • D ③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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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前一個訴訟(給付之訴)已經包含了解決『權利歸屬』的前提,那麼後續由被告提起的、針對同一個權利的『反向確認之訴』,是否會造成法院審理資源的浪費與裁判矛盾的風險?這種「正反面」的法律關係爭執,在程序法上應該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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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考驗的是民事訴訟法中**重複起訴禁止(一事不再理)**的實務操作。要判斷是否為同一事件,我們必須扣緊「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這三大核心要素,只要這三者均相同(或聲明可代換、相反),即構成違法重複起訴。

訴訟標的與原因事實的界定

在選項 ② 與 ③ 中,甲雖然分別主張以「買受」或「繼承」作為取得房屋的方式,但在我國實務運作下,訴訟標的是指「民法第 767 條之請求權」。既然當事人與聲明均相同,且均基於同一個物權請求權,縱使「取得原因」的事實陳述不同,也僅屬於攻擊防禦方法之範疇,仍屬同一事件。至於選項 ⑤,這屬於典型的消極確認之訴,其法律關係與前訴訟(給付之訴)完全重疊,僅是聲明方向相反,實務上一貫認定違反《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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