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5 題
甲起訴主張乙欠款新臺幣 500 萬元整,請求返還該款及利息。在此事件中,甲委任丙(執業律師)、丁(無律師資格之親屬)充當其訴訟代理人,丙受有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全部事項之特別委任,丁則未受任何特別委任,丁之代理並已經第一審法院許可。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事件經二審判決甲敗訴後,甲可委任丁提起第三審上訴
- B 丙及丁有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權限
- C 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後,丙及丁均得以甲名義提起上訴
- D 第一審法院判決書僅送達丁,丙可主張上訴期間應自補送判決書於伊後起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被正式授權代表他人參與整場訴訟時,為了確保程序能順利進行,法律會賦予其「最基本、能讓法院聯繫到當事人」的職能是什麼?這類職能是否必須具備特別授權(如處分權利)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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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訴訟代理權的核心觀念!本題在國家考試中屬於中等難度的綜合應用題,成功答對代表你對代理權的範圍與送達效力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訴訟代理人的權限範圍
依《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這其中自然包含「收受送達」。雖然同條項但書規定了提起上訴、撤回或和解等重大事項需有特別委任,但「收受判決書」並不屬於但書列舉的排除範圍。因此,無論是具備律師資格且受特別委任的丙,或是經法院許可但未受特別委任的丁,在法律上皆具備代當事人收受判決書的權限,這也是選項 (B) 正確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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