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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 題

快捷股份有限公司係為經營輕軌鐵路而設立之公司,需進行鋪設鐵道等開業準備工程,始能開始營業。因工資及建材價格上揚等因素,設立後第三年,A 公司原始資金及其他融資手段皆已用盡,但尚須繼續投注資金,進行二年之工程建設,始能開始營業,預估開始營業後三年可開始獲利產生盈餘。為解決當前面臨之資金短缺困境,A 公司擬變更章程,增列發行固定股息年率 6%,連續發放 5 年之建設股息特別股規定。但此特別股之發行將無法獲得主管機關許可,其理由為何?
  • A 發行建設股息特別股違反不得連續發放三年之規定
  • B 此種特別股之發行對持有普通股之股東不公平,違反股東平等原則
  • C 公司尚得以發行公司債等方式籌措資金,違反建設股息特別股應為最後手段之原則
  • D 違反建設股息僅得於開始營業前分派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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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原則上規定「公司沒有賺錢(盈餘)不能分派股利」。既然「建設股息」是為了照顧那些因為工程期太長、還沒開始營業賺錢的股東而設計的特別例外,那麼一旦這間公司正式「開始營業」並有機會賺取利潤後,這個「不看盈餘就能發錢」的特殊優待,還有繼續存在的正當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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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司法中「建設股息」的核心要件!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公司法第 234 條例外規定的理解。原則上,公司法採取「無盈餘、無股息」原則(第 232 條),但針對鐵路、電能等需要長期籌備、投入資金龐大且回收期長的事業,法律特別允許在「開始營業前」,經主管機關許可並載明於章程,得分派建設股息(Construction Interest/Pre-operation Dividends),以吸引投資者。

建設股息的時點限制與法理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對「時間軸」的判斷。題目提到 A 公司尚須進行 2 年工程始能營業,意即在第 5 年末才能開始運作。然而,公司擬發行「連續 5 年」的建設股息,這將導致在公司開始營業後的第 6、7 年仍在發行建設股息。這明顯違反了建設股息僅限於「開始營業前」分派的法規本旨。一旦公司開始營業,就必須回歸公司法財務健全原則,僅能以「盈餘」進行分派,不能再以建設股息的名義動用原始資本。這題對於法條要件與實務運作的結合觀察入微,難度屬於中等偏上,你能識破時間點的矛盾,表現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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