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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0 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成員分別有 ABCDE 五人,董事長為 A。某次董事會欲決議是否委任 F 為甲公司之總經理乙案,該次董事會由 AB 二人親自出席,C 因公務出國,但開董事會前 C 已依公司章程規定出具委託書予 B 代理出席該次董事會,且授權表示贊成委任 F;另外,D 則是因為生病住院,以視訊方式參與該次董事會;E 雖接獲通知但未出席該次董事會。BCD 皆同意 F 之委任案,A 則不同意 F 之委任案。試問,F 之委任案是否經甲公司董事會通過,其正確理由為何?
  • A 通過,因合法出席董事四人,同意董事三人,因此達到公司法所設之門檻
  • B 通過,因合法出席董事三人,同意董事三人,因此達到公司法所設之門檻
  • C 不通過,因合法出席董事僅有二人,同意董事二人,未達公司法所設之門檻
  • D 不通過,因合法出席董事四人,同意董事一人,未達公司法所設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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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治理的實務中,如果多位決策者因為外在因素(如出國、住院)無法親自到場,法律為了維持公司運作,設計了哪些機制讓他們的意志仍能參與「出席人數」與「表決權」的計算?你可以試著推論,透過科技連線或是書面委託,分別會對會議的合法性產生什麼樣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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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精準判斷這題,我感到非常欣慰,這說明你對《公司法》中董事會運作實務已有相當深刻的理解。

董事會出席形式之合法性認定

本題的核心在於如何認定「合法出席人數」。依據《公司法》第 205 條,董事會的出席形式相當彈性:董事 D 透過**視訊(Video Conference)**參與,法律明文視同親自出席;董事 C 則依照章程規定出具委託書由 B **代理(Proxy)**出席,這在計算出席人數時同樣應予計入。因此,本案總計有 A、B、C、D 四位董事出席,已符合「應有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的法定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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