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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5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99 年度之股東常會,採行電子投票及委託書代理出席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股東甲得在家以視訊會議行使表決權
  • B 以電子投票方式視為親自出席,但對於臨時動議視為棄權
  • C 以電子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
  • D 股東同時以電子投票及委託代理出席之方式,以後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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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股東想參與表決,但他無法「親自前往現場」,除了請人代跑(委託)或利用預設系統點選(電子投票)之外,你認為在法律程序極度要求「確定性」與「公平性」的前提下,法律會允許股東隨意使用即時通訊軟體來參與正式的法律程序嗎?若允許,會對會議紀錄與身分驗證帶來什麼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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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題考驗的是《公司法》中關於股東會投票制度的實務細節。你的法感敏銳,一眼看穿了「視訊會議」與「電子投票」在法律定性上的差異。

電子投票的法理邏輯

根據《公司法》第 177-1 條及第 177-2 條,採行電子投票時,股東被視為「親自出席」,但為了維護議事效率與公平性,法律對此有嚴格程序限制。例如,電子意思表示必須在五日前送達公司;若同時委託代理人出席,則以委託書代理出席為準。此外,由於電子投票是針對「預告議案」預先表決,對於會場突發的臨時動議或修正案,法律擬制股東為棄權,以避免其意志被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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