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0 題
由責任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其消滅時效期限之起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契約生效時
- B 自事故發生,有被第三人請求之虞時
- C 自被保險人知情時
- D 自被保險人受第三人請求之日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責任保險」的法律關係中,被保險人買這份保險,是為了預防哪一種特定情況造成的財產損失?如果僅僅是發生了意外,但受害者遲遲沒有要求你賠錢,此時你是否已經產生了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的「法律上的必要性」與「權利基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責任保險消滅時效的關鍵起算點!這項判斷非常正確。在保險法學理中,消滅時效的起算通常遵循「自得行使之時」原則,但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具有特殊性,其保障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賠償責任。因此,保險法第 65 條第 3 款特別規定,其權利之消滅時效應「自被保險人受第三人請求之日起算」。 之所以不以「事故發生時」為準,是因為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是否真的會面臨財產損失,端視第三人是否行使請求權。如果第三人始終未請求,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的給付請求權便尚未處於「可得行使」的狀態。這題的難度在於考驗考生是否能將一般保險事故(如火災、死亡)與法律責任事故的起算點區分開來。你能避開選項 (B) 的陷阱,顯示你對責任保險的本質與法條細節已有相當深厚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