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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2 題

甲為乙公司之經理人,對於公司之營運績效貢獻甚大。乙公司為使甲能更安心工作,遂以甲及其配偶丙為被保險人,向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各為新臺幣 2000 萬元之死亡保險,並全額負擔保險費。甲丙亦均以書面同意該保險契約之訂立。請問該二契約之效力如何?
  • A 均為有效,因甲丙均同意該等保險契約之訂立
  • B 均為無效,因為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不得由他人代付
  • C 均為無效,因為不得代他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
  • D 僅丙部分之契約無效,因為乙公司對丙無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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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之所以不同於單純的賭博,是因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存在某種特定的利害關係,以免發生領取保險金而不當危害生命的風險。如果我們允許一間公司為任何與其營運無直接經濟關聯的人(例如員工的遠親)投保,即使對方簽字了,法律上還能維持其契約的正當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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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人身保險契約效力的核心要件!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同學是否能區分「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與「被保險人同意」這兩個併存的前提。在保險法實務上,即使被保險人已書面同意,若要保人對其不具備法定的保險利益,契約依舊無效。

勞雇關係與保險利益的界線

根據《保險法》第 16 條,要保人對於擔任經理人、為公司管理財產或利益的甲,依第 16 條第 4 款具有保險利益;且甲已依第 105 條規定給予書面同意,故甲部分的契約完全合法有效。然而,乙公司與甲的配偶丙之間,並不存在《保險法》第 16 條所列的任何一種保險利益關係。即便丙簽署了同意書,根據《保險法》第 17 條,要保人對被保險人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這項規定是為了防止道德危險,避免保險淪為博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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