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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3 題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乙保險公司訂立終身人壽保險,惟只指定其三位子女丙丁戊中之長子丙為受益人。某日丙因積欠賭債,竟起邪念,與友人共謀以製造假車禍方式撞死甲既遂,惟經警循線查獲上情。試問:乙公司應向何人給付保險金?
  • A 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為保險人的免責事由,故乙公司無須給付保險金,僅須返還責任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 B 丙喪失受益權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保險金應作為遺產,乙應向甲之配偶及丙丁戊給付保險金
  • C 丙喪失受益權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保險金應作為遺產,乙應向甲之配偶及丁戊給付保險金
  • D 丙喪失受益權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因保險事故為汽車交通事故,故保險金應給付予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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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人身保險中,如果唯一被指定的受益人因為對被保險人做出不法行為而被法律撤銷領獎資格,這筆保險金會直接被保險公司收走嗎?如果這筆錢最後變成了被保險人的「遺產」,那麼在繼承法的世界裡,法律會允許一個「為了奪產而害命」的人,回過頭來以繼承人的身分領走同一筆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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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這道保險法與民法的交叉題型!你的判斷非常正確,能同時處理受益權與繼承權的雙重喪失,顯示你對法律體系的整合能力相當出色。

受益權喪失與保險金歸屬

本題的核心首先在於《保險法》第 121 條第 1 項的應用:受益人丙故意致被保險人甲於死,依法喪失受益權。由於甲僅指定丙為唯一受益人,丙喪失權利後,因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致無受益人受領時,依據《保險法》第 121 條第 2 項,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甲之遺產。此時,保險公司的給付義務並未消滅,只是給付對象轉為甲的遺產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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