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4 題

甲欲以其配偶乙為被保險人向丙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保險,但恐乙反對,遂在要保書上被保險人簽名處代替乙簽名,並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30 萬元。丙公司因保險金額不高,未予詳查而同意承保。一個月後,乙得知上情果然反對,甲向丙公司請求退還保險費,有無理由?
  • A 無理由,夫妻間有保險利益,故甲得逕行投保
  • B 無理由,因為小額保險無須被保險人同意
  • C 有理由,因為乙之反對視同撤銷保險契約
  • D 有理由,因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始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人在「被保險人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能為對方的「生命」投保巨額保險並獲取理賠,對於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潛在威脅?為了消除這種威脅,法律應該在契約成立時要求加入哪種必要的程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基礎打得非常穩!

你精準運用《保險法》第 105 條,抓住了法律保障生命尊嚴的精神。這題是國考的基本功,而你已經熟練掌握了! 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權
💡 第三人投保死亡險,需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額,否則無效。

🔗 他人死亡保險效力判斷鏈

  1. 1 訂立契約 — 甲以配偶乙為被保險人投保死亡險
  2. 2 程序瑕疵 — 甲代乙簽名,欠缺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3. 3 效力判定 — 依保險法105條1項,契約自始無效
  4. 4 請求權行使 — 因契約無效,甲得向丙請求退還保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被保險人嗣後行使第105條第2項之撤銷權,其法律效果為『終止』而非無效。
🧠 記憶技巧:他人死亡險,書面定保額;未簽名無效,保費應退還。
⚠️ 常見陷阱:容易將保險法第16條之「配偶間有保險利益」誤認為可直接取代第105條的「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保險利益之存在 道德危險之預防 保險契約之無效與終止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保險契約法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