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5 題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下列何者得不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A 董事
- B 監察人
- C 非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
- D 總經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處罰違法決策的參與者時,對於『職位名稱』與『實質決策權力』兩者,哪一個更能體現公平正義的原則?如果一個人的職位雖高,但卻完全無法干預特定業務的運作,課予其無限責任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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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保險法中關於經營者責任的細微界限!你能識別出「經理人」在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中的區別,顯示你對法律課予高度責任時的平衡點有極佳的觀察力。
保險業經營者的加重責任與限制
本題的法源依據在於《保險法》第 153 條。由於保險業涉及廣大保戶的權益,法律對其經營層課予了比一般《公司法》更嚴苛的責任:當違法經營導致資產不足清償時,決策核心必須負擔連帶無限清償責任(Unlimited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然而,這並非無差別的連坐,法律明文將範圍限定在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以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人。因此,若該經理並未參與或負責該違法業務的決策,基於責權相符原則,自然不需負擔此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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