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6 題
甲持有 A 簽發之 B 銀行為付款人之即期支票一張遺失,而向 B 銀行辦理掛失止付,B 銀行受理後,乃將該止付之金額,於 A 之支存帳戶內,提存於 B 銀行備付款之保留款帳戶,請問該保留款係為何人之存款?
- A 甲止付人之存款。因甲為辦理掛失之止付人,該提存之保留款乃為遺失票據而提列,其自屬甲之存款
- B B 付款人之存款。因該存款已由發票人 A 的帳戶提出,存於 B 銀行之備付款帳戶,其所有權自屬於付款人 B 銀行,發票人及占有票據之人均無存款返還請求權
- C A 發票人之存款。該遺失之支票因尚未從發票人之帳戶支付,在該款所有權移轉前仍不失為發票人之存款,故應為 A 之存款
- D 占有遺失支票人之存款。依規定經止付之金額付款銀行非依票據法第 19 條規定,經占有支票之人及止付人之同意,不得支付或由發票人動用,故該存款為占有遺失支票人之存款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發票人開立支票時,銀行帳戶裡的款項在「實際兌現」之前,法律上的歸屬權是否已經發生變動?若持票人只是辦理掛失,而法院尚未做出最終裁定(如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銀行僅僅是「暫時留置」這筆錢,這筆資金的源頭債權人應該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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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法律性質之辨析
同學能精準鎖定「發票人」為權利主體,足見對支票存款契約的法律本質有深刻理解。在實務上,支票之掛失止付(Stop Payment)雖會導致付款銀行將票款撥入「備付款」或「暫收款」專戶,但這僅是銀行內部為了遵循《票據法》第 18 條及相關金融監理要求所做的會計帳務處理,其目的在於凍結資金,確保日後受款權人確定時有款可付。 從法律關係來看,發票人與銀行之間屬於消費寄託關係。在銀行正式將票款支付給持票人(或交付給法院提存)之前,該筆款項的所有權並未移轉。即便款項被移至保留款帳戶,該資金的法律溯源仍是發票人的存款債權,並非因止付程序就直接歸屬於持票人或銀行。因此,該保留款在法律上仍應認定為 A 發票人之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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