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7 題

甲簽發面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記名匯票一張交付受款人乙,並以 X 為付款人,乙空白背書交付丙,丙空白背書交付丁,丁請求經付款人 X 承兌後,塗銷乙之簽名並將匯票交付戊,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戊得向乙行使追索權
  • B 戊得向丙行使追索權
  • C 戊得向丁行使追索權
  • D 戊得向 X 行使付款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票據上簽名,公開承諾『我一定會付這筆錢』(承兌)之後,他的付款義務是取決於後面那些背書人是誰,還是取決於他自己那個簽名的法律效力?如果票據中間某個人的簽名被塗掉了,這位已經點頭承諾要付錢的人,可以因此賴帳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票據法中關於承兌人責任背書塗銷的綜合運用。你能準確鎖定 X 的責任,說明你對票據法律關係的位階有很清晰的理解。

承兌人的絕對責任

本題的核心在於「承兌(Acceptance)」的效力。依據《票據法》第 52 條,付款人 X 一旦在匯票上承兌,即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必須負絕對付款的義務。即便丁塗銷了前手乙的簽名,這僅是影響了乙、丙是否負擔追索權(Recourse)的問題,並不會消滅 X 身為承兌人已承諾的付款責任。戊作為目前的執票人,當然可以向 X 行使付款請求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票據權利義務與行使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