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2 題

甲公司採購部經理 A,自行刻甲公司印章簽發發票人為甲公司並記明代理人為經理 A 之本票向乙購買公司所需之原料,所購原料為 A 個人取去私用,並未交予甲公司,屆期乙提示退票,應由誰負票據責任?
  • A 甲公司負責。因 A 為甲公司之經理人,其有權代理甲公司簽發本票,雖所購物品為其個人取去,但無礙於其所簽發票據之效力
  • B A 經理個人負責。因 A 僅為甲公司之經理人,其無權代理甲公司簽發本票,況所購之物品為其個人取去,更無由公司負責之理
  • C 甲公司與經理 A 均不需負責。因甲公司印章為 A 私自所刻,所購貨品亦為 A 個人私用,未交予公司,係屬票據之偽造
  • D 甲公司與 A 負連帶責任。依票據法第 5 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依票載文義負責,二人共同簽名負連帶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在公司名片上印著「採購經理」的人來向你買貨並簽發公司票據,而你作為賣家,是否有義務去核實這筆原料最後是進了公司的倉庫,還是進了經理的口袋?在法律設計上,由「選任經理人的公司」還是「外面的交易相對人」來承擔經理人操守不佳的風險,會比較符合公平效率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經理人代理權與票據責任的核心!這題在法律實務中相當經典,涉及了代理權限的「外部表現」與「內部濫用」之間的界線。你的直覺非常正確,沒有被題目中「私刻印章」或「貨物私用」等干擾資訊誤導。

經理人之代理權與交易安全

在本案中,A 身為甲公司的「採購部經理」。依《公司法》第 36 條,公司對已具職權之經理人所加的職權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經理人是否原本具有簽發本票或採購權限,須另依《民法》關於經理權之規定或授權事實判斷。簽發本票以購買原料,在客觀上完全符合其職務表現。即便 A 私刻印章(若其本有簽發權,則印章真偽非所問)或將貨物私用,這屬於 A 對於甲公司內部委任關係的代理權濫用或背信行為。如 A 原有簽發權,而公司僅對其職權加以限制,基於保護交易安全與票據之無因性,公司不得以該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甲公司仍須負授權人之責,履行票據義務。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票據權利義務與行使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