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5 題
甲簽發支票一張給受款人乙,以臺灣銀行臺北信義分行為付款人,並在支票正面劃平行線兩道,請問下列何者錯誤?
- A 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支票存入其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不得自己提示付款
- B 執票人倘獲得付款人同意,即自己可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無須存入其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 C 執票人須請求發票人在平行線內記載照付或同義字樣並簽名或蓋章才能自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 D 支票上平行線內,得記載特定金融業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在支票上設計「劃平行線」的功能,是為了保護誰的利益?如果付款銀行只要自己「同意」就可以直接付現金給路人,那麼發票人當初在票面上劃下那兩道線的安全性功能,是否會因此蕩然無存?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支票平行線的法律性質!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察《票據法》第 139 條關於**平行線支票(crossed check)**的規範。法律規定在支票正面劃平行線,其首要目的在於防範票據遺失或被盜時,不法取得者能輕易兌現;透過限制付款對象,確保金流留下紀錄,這是一項具備安全機制的功能設計。
平行線支票的限制與解鎖
選項 (B) 的錯誤在於忽視了這項規定的強行法性質。法律明確規定平行線支票「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執票人若非金融業者,必須存入帳戶委託金融業者代為取款,這並非「付款人(銀行)」單方面同意就能豁免的。唯一能解除平行線限制的方法,依據同條第 5 項,必須由發票人親自在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Pay in cash)」或同義字樣並簽名或蓋章;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得依此記載視為撤銷平行線。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分辨「當事人同意」與「法定要式行為」的界線,是票據法中非常紮實且重要的基礎實務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