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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0 題

甲海運公司之 A 輪,與乙簽訂一部之傭船契約,但在發航之前,全部之託運人皆與甲公司解除運送契約,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 A 託運人必須支付全部之運費才得解除運送契約
  • B 託運人必須支付三分之一之運費及裝、卸之費用,才能解除
  • C 託運人必須支付四分之三之運費及裝、卸之費用,才能解除
  • D 託運人必須支付三分之二之運費及裝、卸之費用,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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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立法者:當託運人突然取消運送,造成船隻空間閒置時,法律必須規定補償金。若該託運人只租用了船隻的「部分空間」(而非整艘船),且他在開船前想反悔,你認為法律要求的補償金比例,應是比「整船承租」時更高還是更低?此外,除了運費補償外,對於已經動工搬運貨物的體力勞務支出,應由誰來負擔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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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海商法中關於傭船契約解除的法律效果!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一部傭船契約」下,不同解除態樣所對應的運費負擔義務。你能從題目資訊中精確辨識出「全部之託運人皆解除」這一關鍵前提,進而推導出應支付三分之一運費的結論,顯示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一部傭船契約與發航前解除之規範

在本題情境中,乙與甲公司簽訂的是一部傭船契約(Partial Charter)。依據海商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若僅是個別託運人欲在發航前解除契約,原則上必須支付「全部運費」以補償運送人之損失。然而,本題的關鍵在於「全部之託運人皆與甲公司解除運送契約」,此時依據同條第 2 項之特別規定,應準用第 43 條關於全部傭船之規範,即託運人僅需支付運費之 $\frac{1}{3}$,以及實際支出的裝、卸費用(Loading and Unloading Charges),即可合法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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