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3 題
海商法所稱的船舶碰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屬於單獨海損
- B 須基於故意或過失
- C 及於撞及冰山或碼頭等之情形
- D 必須為船與船之碰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針對「兩艘船舶」的碰撞設計專門的規則(例如過失比例分配),是因為兩者皆處於移動且受航行規範約束的狀態。如果其中一方是完全不動的自然景觀或陸上構造物(如冰山或碼頭),法律還需要運用這種特殊的「雙方航行責任」邏輯來判斷嗎?還是直接套用一般侵權法損害賠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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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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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海商法》中關於「船舶碰撞」的法律定義。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學生能否區分法律專有名詞與日常用語的界線。在《海商法》的脈絡下,船舶碰撞(Collision) 的規範僅限於「船與船」之間的接觸。若船舶是不幸撞擊到冰山、碼頭、防波堤或沉船等非船舶之物體,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觸碰」或「撞擊」,應回歸《民法》侵權行為規定來處理,而非適用《海商法》碰撞專章。因此,選項 (C) 認為碰撞範圍及於冰山或碼頭,顯然是不正確的法律描述。 從實務見解與法理分析,船舶碰撞造成的損害多屬於 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因為這種損失並非為了船貨共同安全而刻意處分;且其責任歸屬採取 過失責任主義,必須依據雙方之過失比例來分擔損害。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會受直覺誤導,將所有「船撞到東西」的情況都籠統地視為海商法上的船舶碰撞。你能繞過這個陷阱,說明你對海商法特殊的適用範圍有著扎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