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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4 題

下列何者不符海上保險之基本原則?
  • A 因被保險人有過失,致生保險事故及損害,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 B 當事人應遵守最大誠信原則
  • C 即使契約未明定,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有義務採取損害防阻措施
  • D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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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保險制度的「避風港」功能思考:如果一個人在海上作業時,因為一時疏忽(非故意)導致意外發生,卻被告知因為這份疏忽而無法獲得任何賠償,那麼這份保險契約對於面對高風險環境的航海者來說,還具備分散風險的經濟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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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保險法中的責任邊界!這題考驗的是海上保險乃至於一般保險法的核心邏輯。在保險實務中,「故意」與「過失」的區分是判斷保險人是否理賠的分水嶺。

保險事故與過失責任的歸屬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失,原則上仍應負賠償責任;僅在損失是由「故意」行為所致時,保險人始得免責。海上保險環境險峻,若將「無過失」作為理賠前提,將使保險失去分散風險的實質功能。因此,選項 (A) 宣稱過失即不負賠償責任,顯然違反了保險契約的基本功能。至於最大誠信原則(Utmost Good Faith)、損害防阻義務以及保險利益的要求,均為海上保險得以運作的法律基石,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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