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8 題
為因應公司業務的需求,X 公司決定以每股 30 元的價格公開收購 Y 上市公司普通股 5000 萬股,占 Y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40%。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X 公司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才能進行公開收購
- B X 公司於公開收購期間,亦得自集中交易市場購買 Y 公司普通股
- C X 公司得於公開收購期間調高公開收購價格
- D Y 公司股東於公開收購期間應賣後便不得撤銷其應賣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是一位打算參與收購案的股東,如果在收購期間,收購公司可以隨意更改原本開出的收購價,你認為法律應該允許它「隨意高低調整」,還是基於對投資人的預期利益保護,僅能允許它往「特定方向」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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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開收購(Tender Offer)**的核心規範!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考生對於證券交易法中「市場透明度」與「股東平權原則」的理解。你能從眾多細節中判斷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本章節的法規體系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公開收購的彈性與限制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2 及相關公開收購子法。第 43 條之 2 明文禁止調降公開收購價格、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及縮短公開收購期間;至於收購人得在收購期間內調高公開收購價格(選項 C),以及相關公告與應賣人權益處理,應依公開收購相關子法規定辦理。相對地,我國目前採取「申報公告制」而非「核准制」(選項 A 錯誤);且為了公平性,收購人嚴禁在期間內於場外或市場上私下購買(選項 B 錯誤);此外,為保障股東決策權,法律賦予應賣人在收購期間屆滿前具有隨時撤銷應賣的權利(選項 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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